治國理政論壇“堅持綠色發展”理論研討會發言摘編
將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 秦天寶 將環境保護納入法治軌道,需要從環境立法、環境執法、環境司法、環境守法等方面入手。 完善環境立法。當前,我國在環境領域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,但也需要根據實踐發展繼續加以完善。一是更新立法理念。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“生態文明建設”和“可持續發展”作出了明確規定。今后,其他環境法律法規修訂都要貫徹落實新的立法理念。二是調整立法重心。隨著對環境問題和環境立法研究的逐步深入,環境立法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義務和責任在政府、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合理分配,并對政府權力進行合理限制。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也應據此作出相應修訂。三是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。目前,我國國家層面的環境立法偏重于原則性和概括性,針對具體實踐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強。此外,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差異,致使相關規定在具體適用中存在一些困難。對此,國家層面應進一步細化規定,地方層面應根據實際制定頒布適合本地的地方法規、規章和政策。 健全環境執法機制。應適應建設透明高效服務型政府的需要,在環境執法中引入多元調整機制。一是堅持行政管理的基礎地位,充分發揮行政指導功能。在環境治理上堅持黨委領導、政府主導、企業協同、公眾參與。二是完善激勵機制。應改革完善環境保護稅收制度,對環境友好型的生產方式采取低稅費甚至減免稅費措施,大力扶持環保產業發展;對損害生態環境的生產方式則征收較高稅費。三是完善公眾參與機制。保證政府、企業信息的公開透明,為公眾提供可行的參與途徑。 強化環境司法保障。審判機構和審判人員應逐步實現專業化,加強對法官的環境法治培訓。法院可以公開招聘具有專業環境法律知識的人才,完善環境專家證人和鑒定評估機制。在訴訟程序方面,明確環境案件的立案標準,擴大案件受理范圍,解決立案難問題;制定針對環境案件的訴前環境保全程序,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進一步惡化。明確檢察院提起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路徑,探索實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。 提高企業環境守法意識與守法能力。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,定期組織企業學習相關法律知識。加強企業內部環保設施建設,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環保機構,并配備專門的環保人員,使環境保護工作成為企業的一項日常性工作。充分發揮行政指導功能,為技術力量薄弱的排污企業聯系專業技術人員,幫助企業在污泥、廢渣、危險廢物的處置、轉移上想辦法,避免造成二次污染。(作者為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) |
責任編輯:原 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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