只允許收取學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
上海規范民辦中小學收費行為
日前,上海市發改委、市教委印發《上海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試行辦法》,規范民辦中小學收費行為。
《試行辦法》明確,民辦中小學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服務的,可收取學費;為在校學生提供住宿的,可收取住宿費;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,為學生提供確有必要的代辦服務的,可收取代辦服務性收費。除學費、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,民辦中小學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。
《試行辦法》指出,民辦中小學收費堅持公益屬性,實行分類收費管理。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、住宿費,實行政府指導價。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、住宿費標準范圍內,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。營利性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的學費、住宿費,實行市場調節價。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、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。
《試行辦法》提出,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學費、住宿費標準,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成本補償原則,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、學校發展規劃、政府投入、教育教學質量、社會承受能力、市場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。民辦中小學按學期收取學費、住宿費,不得跨學期預收。民辦中小學學費、住宿費調整實行“新生新辦法、老生老辦法”。(記者 任朝霞)
責任編輯:黃 舒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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